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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成功,我国在全球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国际贸易量自然大幅度增加。但是即使在科技高速发达的今天,古老运输方式之一的海上运输仍然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易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等的影响。因此,相关利益方会选择投保来转嫁风险,海上保险业也随之不断发展。海洋运输货物险是一个由来己久且是海上保险中最主要的一个险别,一般由货物的买卖双方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通过选择贸易术语来确定由买方或者卖方投保。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较为反常,但却有普遍存在趋势的现象: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承运人能否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是否违法,是否违背保险之本意?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健全以及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围绕学者们的不同观点,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首先判断承运人对其所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能否通过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转嫁风险。接着结合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指出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会引发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概述,指出在实践活动中,若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相关主体的做法。且列明了现在理论界对该问题存在的三种主要看法。第二章笔者首先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现在较为流行的两种关于保险利益的学说,运用实证分析法指出我国现有关于保险利益内涵规定的不足。进而得出承运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所承运的货物有保险利益,但在海洋运输货物险下,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不能通过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转嫁其承运风险。第三章笔者分析了若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而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须考虑其保险利益这一观点在海洋运输货物险中行不通。第四章笔者根据《海商法》现有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相关内容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