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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是指汇编作品作者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通过具有个性化的选择和独创性编排而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含有双重著作权,这是汇编作品与独立作品的不同之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汇编作品均享有双重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概念是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判断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件需要付出很大脑力劳动的事情,如果要准确做出认定,根据前人总结的科学认定模式是必须的。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制出现了新的动向,对数据库“额汗”保护并不是完全没有必要。本文根据汇编作品、作品之独创性以及作品抄袭认定的一般原理,试图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5号判决进行评析,希望在重读这个经典案例的过程中得出些新的认识。本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本案的一些背景材料和相关信息做出简单描述,指出本文的评析依据主要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5号判决书;第二部分概括介绍本案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基本情况,以及总结出本案有争议的四个地方分别为:原告是否对义项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已经构成抄袭侵权,本案司法鉴定报告的瑕疵以及二审法院在判决书说理中的疏漏之处。作品之概念乃是所有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和纠纷的思考原点,所以第三部份和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作品的概念、作品之独创性以及有关作品抄袭认定的相关理论,以求厘清一些理论上的难点问题并给下文的评析做好理论准备;第五部分承接前文的逻辑,重点对本案有争议的地方做出详细的评析并得出以下结论:认同一审和二审法院提出的具有独创性之义项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之命题;一审法院对法律概念的认识有偏差,导致本案的鉴定报告出现了瑕疵;法官与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也许能使本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二审法院对原告不具有独创性之释义和例句给予一定程度的“额汗”保护不但是个有益的尝试,而且具有先见之明。最后一部分对本文作出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