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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特殊产品,其有毒性和有效性相伴而生,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基于药品损害的多发性和严重性,世界各国及地区均建立了药品损害救济制度,对药品损害的受害者实施救济。虽然,我国也存在药品损害救济制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发生药品损害时,受害者却难以受到相应救济。更为严重的是,当某一药品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损害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受害者依据本国法律均得到救济,而我国受害者却无法依据我国法律得到相应救济。基于此原因,有必要对我国药品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发现缺陷并加以弥补。因此,对我国药品损害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比较法分析以及实证考察的方式对药品损害救济制度展开研究,从分析建立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通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及世界其他国家关于药品损害救济制度,梳理我国关于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现状,总结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
一、药品损害救济制度概述,简单廓清在本文论述中需要使用的概念;
二、建立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在本部分中,从药品的特殊性、促进制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权益的必要性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完善我国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三、我国台湾地区及世界其他国家的药品损害救济制度,在本部分中,笔者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德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特点以及优缺点;
四、我国药品损害救济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笔者在本部分中,通过考察我国当前存在的药品损害救济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
五、完善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的建议,在本部分中,笔者以本文前述内容为基础,通过考察我国药品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缺陷,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药品损害救济制度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