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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差别待遇,是指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享有的优惠待遇。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之初,发展中国家就要求多边贸易体制关注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挑战,制定特别的规则,改善它们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允许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然而,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理论基础之上的,互惠和最惠国待遇是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它强调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所有的成员国一律平等,反对任何特殊的规定或例外。 根据自由贸易的理论思想,如果各国专门从事有比较优势产品的生产,自由贸易将会使它们收益更大。因此,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各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将会减损各国的贸易收益。但是国际贸易的历史,却证实了自由贸易理论尽管有其合理性,而在现实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自由贸易及其形式平等的贸易规则往往有利于强者,歧视弱者。发展中国家从事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获得的却是“贫困化增长”。最不发达国家数量逐渐增多,处于日益被“边缘化”的境地。这种理论和现实的反差,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自由贸易有效性的质疑,并自 GATT成立以来,就一直谋求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改革。 迫于发展中国家的压力,GATT/WTO做出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确立了贸易谈判的非互惠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市场保护等方面特殊和差别待遇,以此矫正GATT/WTO贸易利益的不平衡。但是,这些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原则和规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它们优势领域的贸易自由化,而将发展中国家有贸易利益的产品排除在自由化进程之外,这种“反向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使本来就已实力相差悬殊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加不平等的分配结果。目前,WTO成员已增至150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占四分之三,“南北矛盾”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已上升为主要矛盾。如何解决WTO不公平问题,促进弱小国家的发展,已经成为该体制现今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关系的主流。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试图立足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与实践,从政治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国际贸易的公平问题,论证WTO特殊和差别待遇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积极推动WTO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提供方法和指导。本文由七章构成,除导言、结束语以外,全文约18万字。 第一章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沿革本章主要是回顾和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内特殊和差别待遇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以求为全文提供一个背景性的分析框架。 特殊和差别待遇最早起源于GATT1947第18条,即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幼稚产业的建立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1964年增设了GATT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要求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改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并确立了非互惠原则。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了所谓的“授权条款”,第一次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确立了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间优惠待遇的永久法律根据,标志着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然而,这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对发达国家未构成明确、清晰的法律义务,具有明显的“软法”色彩。而且,“授权条款”还引入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并非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永久享有的观点——当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就应该“毕业”,不能再享有这种待遇了。 乌拉圭回合拓展了特殊和差别待遇适用的范围,设置了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条款,使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总数增加至145个,但特殊和差别待遇性质,已从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政策的工具转变为履行WTO规则的工具,背离了GATT“贸易与发展”部分蕴含的基本宗旨。 第二章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本章主要通过对有关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经济发展的理论回顾,以及对西方自由贸易理论的实证分析,来探讨和研究贸易保护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阐明自由贸易背景下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必要性,进而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寻求新的理论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前,涌现出的结构主义理论、依附理论和不平等交换理论等,曾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实施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发展中国家要求在GATT体制内确立特殊和差别待遇,享有使用贸易保护措施的灵活性。80年代以后,随着进口替代战略的失败,发展中国家逐步转向更为自由的贸易,但这并没有使它们的贸易与经济发展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本章进而探讨自由贸易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和研究,发现自由贸易也并不是促进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文章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在实践中有很大的缺陷性:首先,比较优势是动态的、人为的和可创造的。如果发展中国家仅仅停留在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分工上,将无法获得长期的、动态的经济利益。其次,建立在传统比较优势(即静态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其利益分配模式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第三,自由贸易理论忽略了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影响。自由贸易的收益分配是不均衡的,有些集团、国家的收益要多于其他集团和国家。由此,可能引发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国家在收益和成本上的激烈竞争,而这种利益竞争所形成的政治压力往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源。这也就说明了,发达国家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为何时常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出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引入了斯潘塞和克鲁格曼等人战略贸易政策理论。该理论突破了以静态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比较优势的动态性质,证明了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但同时它并没有否定自由贸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认为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既有静态比较优势,又有动态比较优势,静态比较优势依然是决定国际贸易分工的重要因素。这种在建立在自由贸易基础上适度干预的思想,为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WTO特殊和差别待遇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理学基础本章在对一般正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阐述了国际社会中的程序正义与社会正义问题,指出将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适用于国际社会,确立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有助于解决国际贸易自由化中的公平问题。 资源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国际社会历来已久的程序正义和社会正义之争。通过对正义理论的历史考察,发现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于协调国际贸易自由化在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方面的困境,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依照罗尔斯正义理论,一种(国内)社会制度的不平等安排,只有最大限度地有助于最不利群体的利益,才能是正义的。文章详细论证了该理论在国际社会的可适用性,指出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只有做出最有利于“最不利者”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安排时,才是正义的。因此,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与发展,需要改革传统国际法形式平等的原则以及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加深的程序正义的立法倾向,重塑公平的价值取向,为发展中国家创造和提供真正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当然,本文也认为,这并不是要对程序正义的价值作全盘否定。程序正义的立法能够带来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而社会正义所要解决的是最大限度地矫正程序正义所导致结果的非正义。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下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程序正义是自由贸易的前提和基础,而兼顾社会正义则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 WTO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主体本章主要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中较具争议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识别问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主体是发展中国家,但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多边贸易体制,都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概念和判别标准形成一致的认识,这给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具体适用造成很大困难。 本章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总结归纳了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三种划分方式:借助于具体的标准从法律上加以界定;由一国自行决定和宣布其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特定目的,列举一份被认为是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名单。这三种划分,主要是根据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加以确定和区分的,但同时也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效果。 在多边贸易体制的中,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身份是自我选择的,某一国可宣称其发展中国家地位,但这并不能使它自动享有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给发展中国家实际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造成了很大的法律障碍。同时,这也给发达国家试图借此逃避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下的义务提供了条件。新成员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可以说是相对明确的,它们是否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在加入时就已确立。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新成员往往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第五章 WTO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律规则本章通过对各主要协议考察,具体探讨和评析WTO法律体系中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并从实证角度,来阐明这些规则的法律意义。 WTO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散见于GATT1994以及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其他协议之中。GATT1994是在GATT1947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标准和准则,原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通过GATT1994在WTO中继续保有和发挥效力。GATT1994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主要体现在第18条,第四部分以及“授权条款”中。第18条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有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曾大量援用。第四部分以及“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构建起了一个框架性规定,其最大的价值在于促进了普惠制的实施,但也将“毕业”原则引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在WTO其他协议中,本章具体剖析了七个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攸关的协议,即《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这些协议中,发展中国家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