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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是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情形下,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破产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介入,是用公力救济对私法领域纷争的解决,因此不能缺少作为当事人的债权人。但是,债权人是为尽量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的,他们都有独立的意识和利益要求。而破产的目的是使全体债权人都能够公平受偿,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形成统一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会议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设置的,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集体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破产参与权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十分明显。为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及对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构。破产程序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在法院监督下的债权人自治程序,故必须由债权人的自治机构来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而债权人的自治机构正是债权人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旧破产法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而新破产法为与国际立法接轨,在债权人会议制度之外,又增设了破产监督人制度,在我国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除破产监督人制度之外,新企业破产法还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从而确立了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三种特殊机构,以维护公正,确保债权公正清偿。这三种特殊机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共同维系着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首先,债权人会议能够确保所有债权人充分发表对破产处理的意见,以保证破产分配尽可能地顾及多数债权人利益;其次,破产管理人以独立的、非当事人立场,超越于各利害关系人之上来自主地对破产财产作出处理、变价和分配的决定,以达到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最后,债权人委员会则代表债权人会议,借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讨论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该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一个常设机构,它的设置,无疑为债权人的利益又增加了一道制度保障。此外,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扩大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是我国新破产法的创新。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赋予了别除权人限制性的表决权,明确了职工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本文将围绕债权人会议制度这一中心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新破产法作出的重大修改之处,展开深入、全面研究,并就该制度独创性的一面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梳理和归纳,发表客观评论,最后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