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我国颁布的《信托法》标志着我国的信托行业进入一个法制、规范的时代,2001年至今的短短4年中,信托业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笔者介绍了信托的起源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信托的法律构架为衡平法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为了促使资本的集中,在美国产生了金融信托,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建国后于1979年恢复信托制度,历时22年,经过了5次清理整顿后,目前重新登记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仅59家,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规”)的法律框架下开展金融信托业务。而随着我国房地产投资领域的长足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方兴未艾、蓬勃发展。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种,它是指房地产信托机构以投资者身份,借助于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直接或间接参与对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投资行为。2004年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为120亿元人民币,主要的运作模式有抵押贷款模式、股权投资模式以及收购成熟物业楼宇模式,与我国2004年房地产总投资10000亿元相比,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较小,而且多以项目融资型为主,与真正意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还有一定的差距。文章分析了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与上述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的信托登记制度;其次,信托相关的税收制度、信托管理人制度尚未制订,尚未形成一个保护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有效机制;此外,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个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的规定严重制约了信托规模,以至信托公司无法达到“分散投资、组合投资”的投资策略。文章认为,我国应建立必要的房地产信托登记制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交易安全;另外,应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避免由于信托行为而造成重复征税。综上所述,我国应在目前集合信托计划的运作模式上,突破200份的限制,同时强化监管,设定严格的组合投资策略;并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着手构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信托模式实现不动产资产的证券化,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实现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资源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