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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栏目播放了一则经典案例,引发了笔者对人格权冲突的一些思考,本文希望通过对人格权冲突的一些理论分析,以求达到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人格权的提法实际上是学理上的概念,现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采用,例如民事新案由中就有一般人格权冲突和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的规定。人格权冲突作为权利冲突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人格权时,与其他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发生的冲撞和矛盾,因而使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和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的不能并存实现的民法现象,它包含法律上的人格权冲突和现实的人格权冲突两种形式。冲突的人格权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应然或者习惯权利的冲突都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为了对人格权冲突有一个直观的影响,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人格权冲突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分类:根据发生冲突的两个权利是否都是人格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以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根据发生人格权冲突的主体是否为同一权利人,可以分为权利人自己的人格权冲突和权利人与他人的人格权冲突。人格权冲突的本质主要是利益冲突,为了更好的从形式上对人格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从人格权的固有性、涉他性、排他性以及界限性四个属性对人格权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人格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立法途径是指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对可能产生冲突的人格权的界限以及实际实现过程来进行重新界定,以防止它们产生冲突,最后达到解决人格权冲突的目的。立法途径解决人格权冲突是事前防范,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但是由于受法的局限性的影响,在解决人格权冲突时有先天的不足。反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衡量人格权冲突的价值取向,对人格权冲突有针对性的解决更能达到实际效果。在司法实践采用的价值衡量原则一般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来对冲突的人格权衡量孰轻孰重,决定对哪种权利予以保护,哪种权利予以舍弃,最后达到解决人格权冲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