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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在《预算法》中的有关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有另行规定之外,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地方政府为实现自身发展,仍通过融资平台或其他方式实现变相融资。为了能够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瓶颈压力,我国从2009年开始,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了合计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经过两三年运作之后,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经验得到了有效提升。从2011年起,国家试点启动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此次试点是地方债发行方式的重大变革,未来将逐步实现“代理发债→自行发债→自主发债”的演变。从2009年到2012年的四年间,中央已连续批准地方政府债券,说明中央政府已不再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挽救经济危机的临时举措,更致力于建设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增强地方政府融资能力。 本文阐述了我国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并在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正在推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我国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于其中最为重要的信用风险,提出了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模型,并通过山东省为例,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行省市的评级情况及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最后就应对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提出了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