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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司法鉴定在保证诉讼程序顺利有序进行中发挥的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中的能动因素,在司法鉴定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司法鉴定人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但尚未得到明确的问题。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模糊对司法鉴定启动、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以及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等制度的完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是中立的诉讼参与人,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都与这个定位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司法鉴定人概述入手,分析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现状,并运用比较法学的知识,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评析,最终提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应定位在中立的诉讼参与人角色这个观点,并对如何实现这个定位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正文约三万两千字。第一部分内容是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述,主要涉及司法鉴定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通过自己的思考对这些基本问题做了论述和总结,为下文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论证打好基础。第二部分内容是关于司法鉴定人在我国诉讼中的地位的分析。具体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变化,并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界定不清对司法鉴定制度设置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内容是两大法系相关国家的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鉴定人诉讼角色的定位问题上持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为专家证人,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这两种定位各有利弊,笔者拟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探寻其中的合理性因素,为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构建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法律思考。司法鉴定人的定位应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诉讼中的本质作用。笔者首先明确了司法鉴定人诉讼定位的指导思想,其次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提出自己的设想,最后对如何使鉴定启动制度、鉴定人权利义务制度及鉴定意见认证制度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相配套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