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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立法体系以法定优先购买权为中心,未对约定优先购买权作出系统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会公众自我选择的空间和意愿,使当事人不能约定,也不知道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本文以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为切入点,对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状况、权利架构模式、设立方式等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在充分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后,本文提出六种主要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类型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在权利基础、生效要件、通知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立足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本文从指导思想、类型选择、效力界定等方面为加快我国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构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