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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反腐斗争日益深入的现实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对于纪检监察证据的使用,成为了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的中心环节。本文认为,纪检监察证据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证据概念,而不是狭义上的诉讼证据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与诉讼证据有所不同。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证据资格,即诉讼证据必须满足关联性标准、客观性标准和法定性标准。诉讼证据为达成证明效力,就必须在诉讼程序中展现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性。在这三个特性中,证据的客观存在性和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属于诉讼证据的内在特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诉讼证据的外在特性。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纪检监察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纪检监察证据的客观性和联系性与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基本一致,纪检监察证据合法性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诉讼证据。纪检监察证据不同于诉讼证据,因此,纪检监察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必须进过转化。纪检监察证据从性质上不属于非法证据,而属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就是证据的收集程序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证据。瑕疵证据是在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是不完全合法的证据,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合法收集的证据;但又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证据,这一点使它区别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转化之前证据能力待定,这一点使它区别于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因此,纪检监察证据的瑕疵性决定了其效力的待定性和可转化性。纪检监察证据进行瑕疵转化,符合刑事诉讼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纪检监察证据瑕疵转化也是法治化反腐,持续化反腐的司法实践需要。不管是从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反腐体制出发,还是从维护诉讼程序公正,保障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出发,对纪检监察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区分处理,进行瑕疵转化,都是推动法治化反腐进程的必由之路。纪检监察证据的瑕疵转化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纪检监察证据的转化必须坚持及时、全面、程序的原则,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必须从性质上区分其瑕疵的具体情形,针对不同的证据,不同的情形,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程序补强或程序重述,以完成瑕疵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