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绪论中就当代学者对唐律的研究状况作了简要介绍。目前学界在对唐律的文本和法理研究上已经开拓得很深,对唐代文人的研究更是早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将文人和法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是一个新领域,尚未得到开拓。因此,本文就此角度将唐代文人与唐代法律结合起来,试以几个专题为切入点,探讨唐代法律对文人的影响及文人对于法律的理解。第一章考察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文人的影响。通过对文人由于触犯“法网”而遭制裁的事件进行分析,考察文人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文人的执行情况以及由此对文人生活及命运所产生的影响,拨正人们对一些文人涉法事件的错误或偏颇看法。因案例较多,仅拣取三例分三节论述:李白晚年因“从磷”事件导致长流夜郎;王昌龄于安史之乱初起时弃官回乡被亳州刺史闾丘晓所杀;女诗人鱼玄机因笞婢致死而被京兆府处决。结合时代背景与《唐律疏议》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可知:李白遭流夜郎并非冤枉,王昌龄则是被心胸狭窄的闾丘晓所杀,鱼玄机罪非至死,她被处决,实是中晚唐法律实施混乱的结果。第二章以唐肃宗时期“迫受伪职”事件为着眼点,考察集体事件中文人命运与法律的关系。“迫受伪职”事件是唐代一个影响极大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官员二百余人。肃宗在收复长安后对这些投降官员的处罚极为严厉,大批官员被杀或流放,处罚最轻者也被降职。两《唐书》、《资治通鉴》对此事件皆有记载,不少文人身陷其中,受此影响而沉沦半生。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多将此事件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中考察,忽略了唐代法律在这一事件中的作用。本文尝试换一种角度看待这一事件,即从唐代法律的视角出发,对这一事件作一番新的分析,并以王维、郑虔二人在此事件中所受的影响为考察重点。通过对此专题的分析,可知《唐律疏议》的根本大法地位在唐玄宗统治期间遭到了挑战,唐玄宗以其实际行动破坏了唐律的一些基本准则,继之而起的唐肃宗对于国家大典的不尊重甚于其父。朝廷对“迫受伪职”事件涉及官员的处罚即发生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之下。第三章以柳宗元与白居易为例,考察著名文人的法制思想。唐代律法有很多超越时空、值得现代社会借鉴的理念,如注重礼法互补,注重法的人文关怀,主张为官者要清正廉洁,强调以民为本、明德慎刑、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重要文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宝贵的本土法制思想资源。本章从重要文人的法制思想与司法实践比较入手,对唐代重要文人法制思想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探寻文人超越成法、超越前人、超越时代,不为陈腐僵化的儒化“礼法”所束缚、崇尚法制的内在本源。第四章以“试判”为介质,探索唐代法律在选官制度中的作用。“试判”是唐代选举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是沿袭隋制,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体系。有唐一代,进士考试最为人所重,后代研究者也多以此为研究基点,而以法律阐释、义理辨析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判”历来不为研究者所瞩目,研究者多是提及而已,或者是整理、交待“判”这一考试样式的制度形成、渊源起始等等,在很多方面未能够深入发掘。本章以法律为着眼点,以“判”文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判”的研究来探索法律在唐代文官选拔体系中的作用,并附带对“判”文的文学性作一简单分析。通过对比研究可知:法律水准是评判“试判”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作为一种介质,“试判”这种考试形式将文官和法律联系了起来。第五章以唐诗为范围,考察唐代法律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唐诗对社会生活的反映面极广,从重大历史事件到市井细民的生活皆有表现,虽然拘于主情的传统和特质,叙述的成分常会不自觉地让位于抒情,但在题名乐府的作品中,叙事成分较多。在这些叙事作品中,尚可发现对社会、国家_-些基本制度的反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这些诗歌中也有所表现。本章以《全唐诗》为文本范围,对其中所收的五万首诗逐一检视,找出对唐代法律现象、法律制度和司法案件有所反映的十数首诗,通过对这些诗进行整理、考辨和分析,根据所表达的主题内容对这些诗歌作分类研究。考察唐诗——这个唐代最有代表性的文学样式对唐代法律的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