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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性户外运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吸引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参与,自发性户外运动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自发性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责任纠纷事件增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同一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案件在事实认定相同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不一。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自发性户外运动各参与者义务的认识不统一,各涉事主体的责任认定与划分不明确。户外运动管理部门虽然颁布了《关于加强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高山向导管理暂行规定》等众多文件,但对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的归责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以我国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归责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户外运动俱乐部负责人、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专职律师及高校学者,结合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归责进行梳理与分析,进一步对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责任承担进行探究。根据涉事双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因素进行责任判定,确定伤害事故各涉事方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对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及义务进行分析,通过对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的归责,得出以下结论:1.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案件审理中,大部分法官把精力放在伤害事案件本身的解决,忽视了判决结果引发的社会效应。法官为保障受害者权利,加重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的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对组织者与倡议者没有明确的区分,无形中加重了提供服务的发起者责任,严重打击自发性户外运动倡议者的积极性。2.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义务不明确。司法案件处理中,人民法院对自发性户外运动各参与主体的义务无明确的统一认识,不同法官在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加重或减轻组织者、参与者的责任承担,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将会对自发性户外运动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3.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存在书面或口头合同的情况,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按照合同进行责任划分与承担。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按照侵权关系处理,涉事双方有无尽到义务为责任划分的依据。提出以下建议:1.自发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活动前,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2.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明确区分自发性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发起者,明确组织者、发起者、参与人的义务及是否尽到义务的判断标准。这样既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有利于自发性户外运动中各参与主体明确自己的义务,更好地履行义务,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3.明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作为不具有惩罚性质的补偿原则,其适用范围具有较大弹性,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在自发性户外运动伤害事故案件的处理中应严格限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