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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呼唤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作为规范职业教育的《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制定以来已不能适应当今职业教育的发展,2017年再次被列入立法计划。检讨我国《职业教育法》亟待修改的本质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落后,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经历了从“功利主义”到“依法治教”再到“科教兴国”的转变。现在职业教育立法进入新阶段,应当以“权利本位”为立法原则定位,以保护公民在职业教育中的受教育权为立法目的。职业教育立法不只是为了教育培养出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也不只是培养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还应重视知识的传播,应当确立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职业教育立法原则。本文基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性、自由权属性及社会权属性,分析和解决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中出现的立法依据缺少《宪法》、立法体系缺少“法律责任”、立法内容抽象及地方缺乏专门职业教育立法等问题。同时提出职业教育立法应当以保护公民职业受教育权为立法指导思想,从形式上完善《职业教育法》的体例,立法内容上应鼓励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升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建议。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的来源与意义、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回溯与检讨。通过对我国中央和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现状分析,再现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从“功利主义”到“依法治教”再到“科教兴国”指导思想的发展脉络。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做出“功利主义”指导思想在我国缺乏生存土壤,“依法治教”与“科教兴国”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具有浓厚“工具性”之检讨。第三部分为“权利本位”职业教育立法原则定位。通过对“权利本位”做出理论阐释,并结合国际公约对“权利本位”的公认与国外职业教育立法对“权利本位”的贯彻,论证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应当以“权利本位”作为立法原则。第四部分为确立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立法原则理论阐释。从宪法学视角,阐述了受教育权的理论基础,从受教育权的平等性、自由权属性及社会权属性三个维度,对现实中职业教育所面临的不平等、职业教育办学不自由及民办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具体建议。从完善《职业教育法》的体例;立法应鼓励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及立法应提升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几方面提出完善职业教育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