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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仍在继续蔓延,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不大,但是在此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体系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银行监管成为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金融是我国经济的核心之一,金融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金融机构,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影响显著,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建立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银行监管的作用,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9年3月我国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尽管此前我国监管当局明确表示我国的银行系统采用1988年的老巴塞尔协议,但是,对于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标准,实施对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是我国银行监管的必然选择。同时我国银监会在实践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逐步加强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作了简要的阐述,给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是解读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监管制度及其影响。一方面从理论上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进行阐释,总结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进步之处和不足方面,从而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做了铺垫;另一方面分析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理论上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是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再次,指出我国银行业监管所面临的新的法律问题及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是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立法建议。既从宏观层面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又着重就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角度来对完善我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