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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质量总体还在恶化。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违法或不当履行环境职责。环境问责制就是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各级政府、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违法或不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环境问责制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立法体系不完善。其次,立法理念不科学,即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最后,环境问责机制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第一,问责主体方面,行政机关问责随意性较大,缺乏公正性,立法机关缺乏专门机关进行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较被动、受案范围太窄、诉讼类型不够;第二,问责客体之间权责不清;第三,问责的范围方面规定比较狭窄、抽象;第四,没有规定问责的程序、问责的方式较少;第五,问责的后果混乱、不完整。美国、日本等国家并没有把环境问责制作为一项制度规定在其法律中,而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诉讼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义务等方式来实现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证明,要落实政府环境责任,重在制度约束。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问责制:第一,通过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行法中具体规定环境问责制来完善我国环境问责制的立法体系。第二,更新我国环境问责制的立法理念。加强政府环境义务立法,将政府环境义务与政府环境责任结合起来。第三,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问责后果完善我国环境问责机制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