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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 )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日益严重。如何有效地反对和遏制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立法需要因应的课题,也是一道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的巨大难题。面对挑战,首先需要我们研究探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演变发展的趋势,同时比较借鉴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反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实践,汲取其中的教训,总结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长期以来在认识上一直存在着分歧,至今未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在我国,有代表性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就达九种之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应从犯罪学上和刑法学上分别进行界定。犯罪学上的有组织犯罪关注的是社会现象,强调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样态,从整个宏观上将有组织犯罪看成一个从无到有、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升级的动态运动过程。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也包含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还包括组织程度更高、更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因此,在犯罪学上可将其定义为3 人或3 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刑法学上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紧贴法律规范,注重有组织犯罪法律特征的设定,要求极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从刑法学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可定义为10 人或10 人以上所组成的具有组织结构的,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一定时期长期存在的,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从国内外反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实践可以看出,有组织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有关的犯罪,另一方面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非常广泛,它可以实施任何它愿意实施的犯罪,任何企图在理论上限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的范围,都是极困难的。各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也主要从与有组织犯罪直接相关的犯罪着手,通过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来反对和遏制有组织犯罪。各国普遍规定只要组织或加入有组织犯罪集团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有具体的其他犯罪活动,否则,实行数罪并罚。对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有逐渐加重的趋势,特别加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并广泛适用财产刑。在刑事程序法方面,除常规诉讼程序外还辅之以非常规措施,典型事例就是对证据制度的松动,普遍放宽了证据规则,允许采用利用电子监控、窃听等秘密侦察手段得来的证据。各国还通过行政措施来严密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网。我国1997 年刑法第294 条也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三个与有组织犯罪直接相关的罪名,为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