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移动大数据的日臻成熟,互联网分享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运而生。特别是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后,我国成为首个对网约车颁布全国性法规的国家。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承认网约车的合法性,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提供了直接的规章依据,并且对网约车辆、驾驶员资质、网约车平台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关于网约车服务的热烈讨论,再一次将网约车推向了大众的视野。但是由于我国网约车经营服务起步较晚且《暂行办法》作为国内第一部直接承认网约车合法地位的部门规章,人们对此缺乏准确认识,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同时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监管力度及法律依据方面还存在分歧。文章首先依据《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界定和对网约车服务定性为“预约出租客运”进行说明,分析网约车带来的机遇以及在信息安全与交通安全、出租车市场公平及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引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文章通过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两个角度总结我国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现状,针对《暂行办法》法律依据存疑、不能成为地方网约车立法的适格授权主体、中央与地方行政法规制不统一、政府监管过度干预市场调节、旧模式影响行业创新等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再次通过对国外几个网约车服务出现较早国家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对我国网约车行政法规制有益的启示。最后从行政法的角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如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行政法规制这个问题上提出了创新网约车规制模式应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提高网约车服务的立法层级、中央与地方统一行政法规制、采用“一般许可”模式、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合作监管、完善保险制度等几方面建议,探究问题存在的根源,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出政府监管的范围和模式,通过完善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政法规制和相应的政府监管措施为网约车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