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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法上补充责任的典型形态。它是指在第三人侵权导致他人受损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所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文依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理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内容,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全文主要分三章:第一章概括介绍了补充责任的相关理论。本章首先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基本理论,包括概念、内容和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五大法理依据。接着从比较法的角度为出发点,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指出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可以由合同加以约定,但义务的性质多为法定义务,属合同义务的只是例外的情况。接着在探讨界定了补充责任概念的基础上,为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具体地阐述了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补充责任分类并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属于侵权性的、有限的、过错的补充责任。通过对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垫付责任和补偿责任的比较,使读者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补充责任。第二章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本章在介绍了基本规则内涵的基础上,指出此规则的特点是顺位的补充、限定的补充和实体的补充。然后详细阐述了补充责任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并分析探讨了补充责任人是否具有全额追偿权这一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最后根据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补充责任的一般理论和规则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将理论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第三章指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首先就补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的判断予以详述。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以义务人的过错为成立条件,后者则取决于义务人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判断宜采客观标准,建议立法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期能够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最后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和执行问题。认为其诉讼结构为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且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执行有关补充责任的裁判过程中,既要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