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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人类科技和认知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作为社会的新兴存在,其在给人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这也印证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当前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既不能只着眼于人工智能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而对其风险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噎废食,逆潮流而为。此时,法律的规范作用便体现出来了。不论在哪个时代,任何新兴存在的出现都需要法律的规制。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是研究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对该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相关具体部门法上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界定和规制。本文立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主要通过文献研究的方式,在对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论证本文选题的理由。然后通过对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初步把握学界以往和当下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不同观点,并且通过时间线的梳理把握关于本文主题的研究趋势。本文有两大关键词,即人工智能和法律主体,因此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进行概念上的厘定和相关内容介绍。此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铺垫。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这部分论述了目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的两大阵营,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应当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无论达到多高水平的智能,其都无法像人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只能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对待,不能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否定说里面主要从理性、感性、道德三个方面出发,论证不应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在对以上学说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针对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三个论据进行反驳,以论证本文所持肯定说的观点。在反驳否定说的观点以后,本文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为人工智能肯定说寻找论据,以证明本文肯定说观点的成立。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在人工智能具备主体化的可能性论证之后,文章第四部分又从法律主体三要素出发对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进行证成。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其一,人类智能认知科学的发展尚存在相当大的进步空间,未来人工智能实现更高水平的智能是可期待的;其二,古典罗马法法律人格制度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提供了进路。古典罗马法有法律人格减等制度,反向思考,在人工智能背景下,通过法律人格加等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资格提供进路。其三,法律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资格提供了空间。法律主体理论从历史上的“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弹性变化机制,让我们看到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从法律主体三要素出发对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进行证成,即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三方面对人工智能进行了衡量,最终得出应当肯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结论。我们人类不是为了法律制度而存在,恰恰相反,法律制度是为我们人类而存在的。因此,在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时,我们不应被法律制度的藩篱所限制,而应该从社会的发展需要出发探索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