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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石,作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它是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平台。新三板是新兴资本市场,随着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流动性增强,在新三板与场内市场间建立转板桥梁成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经步骤。场内和场外市场都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其市场定位具有差异性,参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所属行业类别等因素,对市场参与主体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转板包含从新三板转入场内市场上市和从场内市场转入新三板市场两种情形,转板有利于建立资本市场与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提高市场的价值发现能力并保障公司的自主选择权。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场内市场的法律监管,降低市场风险。但这对已被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上市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抑制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积极性,对保障我国资本市场间的流动性有不利影响。而对于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则应降入低层次交易市场或直接退出资本市场,以保障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我国尚未建立资本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对于转板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监管模式尚处于研究论证的初期,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行证券法难以为转板提供有力的支撑。而且法律监管体系存在行政权过度干预和自律监管权效力低下等现象,造成资本市场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因此,需从理论研究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结合市场发展阶段对立法实践提供支持。本文从法学和金融学相结合的角度对新三板市场转板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主要研究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化的构建、转板的可行性及公平性、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监管等问题,同时分析境外发达证券市场的立法经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环境,以期对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和转板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