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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技术中试管婴儿技术发展到了第三代,通过体外早期胚胎植入前基因检测技术可筛查出绝大多数遗传性疾病,然而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失,未充分履行其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将可能导致缺陷患儿的诞生。目前我国对此人工生殖技术方面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不当出生引起的侵权问题研究也略显缺乏。本文通过对人工生殖不当出生相关理论的厘清,结合域内外对该问题适用之请求权基础,确定以侵权法作为请求权基础,探求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性质及范围,确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主体,以期为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亲子关系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全文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人工生殖不当出生的含义,并与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比较辨析,分域内外介绍各国(地区)对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认识。第二章界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的性质,分别论述缺陷胎儿诞生事实与缺陷胎儿父母之生育选择权丧失作为侵权损害实质的优劣势,提出将缺陷胎儿父母之生育选择权丧失作为侵权损害实质,同时通过分析域外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不同标准选择,结合并依据我国《婚姻法》中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提出应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怀孕费用及额外的残疾费用。第三章界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主体。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两方面出发,提出将缺陷患儿父母作为第一权利主体,缺陷患儿作为第二权利主体;医疗机构作为唯一义务主体。对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当事人的确定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从人工生殖中不同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对缺陷患儿父母之否认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提出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缺陷患儿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应与侵权发生前保持恒定,缺陷患儿父母不得以不当出生为理由提出否认之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研究内容上,包括:(1)在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认定方面,提出将缺陷患儿作为第二权利主体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因其父母怠于行使权利而受侵害;(2)在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亲子关系保护方面,提出了缺陷患儿父母不得以不当出生为理由提起否认之诉,以保护亲子关系的恒定与社会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