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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迅速猛增且呈现多元化,与此同时致人损害的行为种类亦趋向于多样,但是因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所以不能很好的解决出现的诸多新问题。当新问题出现时,应该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制建设有重要的作用。情谊行为就是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导致在出现矛盾纠纷时没有妥善的解决此类问题。情谊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存有情义,为了维持和增进这种关系而做出的行为,是社会交往过程中特别纯粹的一种私人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导致了诸多纠纷和摩擦,稍有不慎对他人就能造成极大的损害。可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界中,对此相关的研究不够透彻,导致法院在审理情谊行为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是目前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案件的数量却逐年增多,亟需解决这类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很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确定情谊行为的概念、特征,重点是确定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条件,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指出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然后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论述,确定其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明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情谊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作为本文重点论述部分,对情谊行为致人损害后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在构成要件方面,从情谊侵权与一般行为侵权相比较的角度,明确情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第二,认定此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情谊侵权在承担责任时需要考虑公平原则等因素,其承担责任有减轻和免除的情形,从而能使情谊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第四部分:因现阶段对该行为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存在不足,所以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