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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认识遗传资源的视角,而且使得遗传资源利用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一方面,生物技术大大提高了遗传资源的经济利用价值,另一方面,生物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量的剧增,给遗传资源保护带来了危机。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特别是通过法律保障其实现已成为各国共识。由于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国际水平的差异,必须在国内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切实实现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是加强与国外遗传资源交流互换的管理的制度基础。国际公约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可喜,但因缺乏强制性在实施上很难有保障。基于遗传资源的“一体两性”的特点,在遗传资源相关权利未实现专门权保护以前,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对其他相关权利的保障实现对遗传资源权利的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关系遗传多样性的延续,不仅是生物产业发展的基础,也对构建和谐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甚至民俗文化的存续都有着重要意义。但就遗产资源现状来看,继续梳理和调整相关法律对遗传资源有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法、生物安全监管法律等)是非常迫切的。以环境破坏、过度开发、国外机构的窃取等原因致使生物物种急剧减少,遗传资源严重流失的现状为出发点;以巴西、印度、澳大利亚等遗传资源国内立法较为充分、实施效果良好的国家为借鉴;以达成制衡发达国家以先进生物技术为手段掠夺世界财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目的,深入探究生物技术应用领域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问题,兼具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本文以“利用促保护”视角为指导思想,在国际条约和域外制度实践考察的基础上,从生物技术的时代背景和产业应用两个方面,考量我国现有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探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途径。文章主体内容分为五大块:第一,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理论,包括生物技术和农业遗传资源两部分基本理论,以及法学理论基础。第二,国际公约中有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思路的启发,以及选取四个典型国家探究他国生物技术应用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模式、惠益分享的实现路径。第三,生物技术应用中国内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评析,主要考察和分析农业遗传资源的原生境保护制度、生物技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其生物安全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并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实现路径深入探讨。第四,应生物技术时代发展要求,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理念进行解构与重塑。并在“以利用促保护”的指导下,转变现有的农业遗传资源管理模式,完善相关的利用和惠益分享制度。最后,结合印度等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一种新的可能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尝试方向:农业遗传资源权,以回应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扩张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挤压的利益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