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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模糊限制语及其功能为基础,借用Hyland(1998)提出的用于分析学术写作模糊限制语和模糊限制现象的分类模式,对汉英两种语言的法庭辩论中的模糊限制现象和模糊限制语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揭示法庭辩论中模糊限制现象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对法庭辩论中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分析,本文拟达到如下结论:1、模糊限制语存在于汉英法庭辩论中,并都可大致分为准确性指向类,说者指向类,听者指向类。准确性指向类指律师尽量以最大限度的精确性来表达自己的辩论观点,准确性指向类又可分为描述性准确指向类模糊语和可靠性准确指向类模糊。通过描述性准确指向类模糊语,听者可以判断出律师的论点和现实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同时也描述了所涉及的状态和事件的性质;而可靠性指向类模糊语则表现出律师对所说情况的不确定,对自己所说的观点有几分把握。和准确性指向类相比,说者指向类一般与更高端的论点相联系,表明了律师的立场。最后一种,听者指向类则表现出律师对听者在辩论中的积极作用的看重。2、通过汉英法庭语言材料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语言的不同会对模糊限制语的语言实现方式有所影响,但总体而言,两种语言中的模糊限制语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在汉英两类法庭辩论中,以听者指向类的模糊限制语使用频率最高,原因在于无论是哪种法律体系下,听者(法官、陪审团)的意见对于案子的发展和审判都有直接的权利影响;3、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经常使用模糊限制现象和模糊限制语来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即最大限度的赢得听者对自己辩论观点的支持,而模糊限制语在汉英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具有明确律师语言的准确性,保护律师的辩论立场,表明对听者在辩论中的积极作用所持态度三大语用功能。本文通过对法庭辩论中模糊限制语和模糊限制现象的探讨,能丰富现在的模糊限制语研究,尤其丰富了中文法庭辩论的模糊限制语和模糊限制现象的研究,帮助了解法庭语言的特性,进一步加深对律师的语言策略使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