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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补偿性赔偿责任的独特价值。这种责任形式不但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广泛的适用领域。在最近一个时期,大陆法系各国也根据本国社会发展变化加强了对这一责任形式的研究。如何使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融合并发挥其独有的价值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分析以及这一责任形式在我国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法律对这一责任形式的规定使得我国走在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前列,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存在的问题同样也很严重。其理论根源就是就是由于将原本以侵权行为法为理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单纯的规定在合同领域。并且根据我国对责任竞合问题的立法模式来看,这一责任形式也间接的影响着侵权法领域。
基于历史的发展规律和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回归到侵权法领域,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其自身的理论要求,并且与世界各国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践上相衔接。而且这种回归能够实现法律对正义的维护、符合法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衡量、对社会系统有着较好的促进作用、也满足现阶段人文主义法学对人的珍视。为此,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促成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回归,构建一个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科学、适用额度合理、适用程序正当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