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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修订,使得在我国尚属新鲜的“有限合伙制度”这一名词,终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于有限合伙天然的特性和制度优越性,其被广泛的运用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领域。有限合伙PE成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重要组织模式,并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迅猛发展。但由于有限合伙PE属于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成熟的投资氛围,因而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着眼,在对我国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立法背景和立法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结合美国在此方面的先进成熟经验,探讨现阶段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特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有限合伙的定义和发展历史做一个简单的阐释,重点分析有限合伙的特性,并对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过程做了梳理和回顾。第二部分,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运用。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做出界定,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逐一介绍。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指出有限合伙制度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的优势所在。其后,梳理美国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发展脉络,探究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具有领先优势的原因。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分析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所独有的特性,包括政府主导为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角色区分模式,投资者以散户为主等。分析各地区有关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规定及其区别所在。最后,以安盈有限合伙为例,对当前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做了实例剖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当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的不健全、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税收政策的缺位等。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当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包括完善有限合伙的立法规定、加强行业的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和税收政策,以保证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