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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及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学界热点研究话题,2017年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再一次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要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内在机制,离不开对证明责任的探究。剖析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助于厘清各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各主体间的构造关系,对解决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虚化有重要意义。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是我国立法明确的规则,但仅有一句规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千变万化的问题。本论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问题,探究控辩双方在实践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困境,剖析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难的内在成因,并结合域内外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相关改革经验,提出完善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建议,旨在搭建更合理的证明机制及配套制度,以解决证明责任履行过程中的难题,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挥更有效的作用。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导言部分先以我国当前学术界对于证明责任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背景入手,引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重要性,提出实践中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实现问题,并将相关文献做一个梳理。第一部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规定局限于一句简单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而实践中辩方和控方在完成证明责任时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这也是本文的核心。结合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难,控方证明证据合法也受制于证明手段的局限性,法官排除非法证据存在证明标准上的适用障碍。第二部分阐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考察。首先,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的理解离不开对刑诉法上证明责任概念的解读,其次,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进我国之后呈现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构建了非法证据的独立的证明程序,其中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是探讨证明责任绕不开的话题。最后,通过比较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差异性规定,得出启示,即不同诉讼传统及诉讼构造下,证明责任呈现与之相适应的形态,故我国在引入外来制度时要考虑中国特色,不可盲目照搬。第三部分剖析司法实践领域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难的成因。此部分的成因分析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制度规范方面,相关概念未明确,比如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表述不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不明,疲劳审讯的界定不明等等,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导致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二是价值选择方面,检察官、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中都面临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价值冲突,这是导致检察官、法官不愿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本原因。三是诉讼结构方面,审前未形成控辩对抗机制,律师未能充分参与程序性辩护,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不足,都是造成证明责任难以落实之关键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证明责任的建议。首先,在辩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方面,要保障辩方权利有效介入,从辩方获取线索和法官降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方面,保障辩方能够顺利提出主张,形成争点。其次,在控方履行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行为责任方面,控方要降低证明难度,就要在审前阶段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为保障控方证明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在审前阶段要加强证据搜集与固定,审判阶段要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以实现庭审质证。再次,证明责任的实质性履行要求完善控辩对抗机制,建议利用好庭前会议,搭建审前质证程序,并完善庭审阶段的质证程序与询问规则。最后,从证明责任的结果意义上看,证明责任的实现有赖于法官对非法证据的判定,要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统一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的立法规范,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