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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已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人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然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往往会助长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滥用,而且我国目前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导致了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比较普遍。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行为;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的行为;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将驰名商标滥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主要有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方面的原因在于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法律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中存在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等缺陷。基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为遵循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和经济公平原则,并在法经济学角度下为实现驰名商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的目的,应当对驰名商标权利的滥用行为从法律上予以规制。首先应当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目的,平衡驰名商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制度和认定标准,提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院级别。同时,针对各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行为,应当保护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权;完善商标在先权方面的立法并建立更为合理的先用权保护制度;限制、禁止驰名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此外,有必要引入相关竞争法律制度,立足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来对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