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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越来越多,由此而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逐渐成为焦点。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危害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也许有一天电影《2012》中的场景真的会降临到我们的头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任务。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大背景下,英国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在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成为第一个对碳排放作出法律规定的国家,还公布了详细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气候变化法案》最早是由地球之友起草的一条普通议员法案,于2005年4月7日递交英国议会审议。在经过立法前的详细审查、上下两院的激烈辩论后,最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气候变化法案》全文分六章、三十二节、共一百零一条。分别是:第一章、碳排量和碳预算;第二章、气候变化委员会;第三章、交易计划;第四章、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应对;第五章、其他条款;第六章、一般补充规定。其中包含的碳排量、碳预算、设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以及碳交易计划等是该法案的亮点。本文将深入研究英国《气候变化法案》,从《气候变化法案》的立法背景出发,延伸出该法案的重大意义,再重点研究《气候变化法案》的主要框架和内容,例如其中对?“碳排量”和“碳预算”的规定,以及具体负责研究控制碳排量目标的法定机构——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设立等,由此引出《气候变化法案》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从我国所处的外部以及国内背景看,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工作非常必要,但也要讲国情,区别于英国《气候变化法案》的立法模式,采用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同时本文还详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原则、具体框架和内容,吸收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包括制度和机制设计,最后构建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是在进行专门性立法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可以表明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也只有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上一个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