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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而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医生的告知义务进行立法确定,才能切实的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生的告知义务,我国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立法尚不够健全,不能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笔者由一则真实的案例引发讨论,分析目前我国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医生告知义务的立法构想。第一部分是对医生告知义务的概述。通过对告知同意理论的概念和功能、发展和沿革的阐述,揭示了该理论的重要性,同时也论述了医生告知义务主体、告知的类型和标准。第二部分由一则案例引发对医生告知义务的讨论。在案例中,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医生是否履行了完全的告知义务。但什么是充分告知,告知的标准、告知的范围如何认定,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还是其家属,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均没有规定。然后,本文对医生告知义务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法律规定模糊,适用法律困难;关于告知对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对医生违背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未作规定。第三部分是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对医生告知义务的立法构架,分四大点进行论述:一是在立法体例上,笔者主张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加入医生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二是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笔者认为相关立法应包括如下内容:1、本文认为医生的告知义务主要由实施治疗程序或提供治疗、诊断检查或其他治疗的医生承担。2、医生的告知义务有为取得患者同意的告知,在治疗过程中的告知,以及劝导转诊转院的告知三种类型。3、对于告知的标准,本文主张为取得患者同意而进行的告知应采用折衷说,即在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对治疗行为及劝导转诊转院的告知应采用合理医生说,结合医疗水准予以告知。4、对于告知对象,笔者认为: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应由其本人来行使知情同意权,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也可由家属代为行使。5、笔者主张在立法中引入医生裁量权,为医生创造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使其更好的为病人服务。6、立法应当规定医生免除告知义务的情况。三是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应负的民事责任。我国立法对待责任竞合主张限制竞合说,即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要件为:医生的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最后,笔者引入手术同意书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讨论了手术签字的性质、签署后的法律效果,及免责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