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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国际空间法尚无专门具体的规定。已有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的,或者存在模糊性。而国际社会对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美国的一些私人实体近年来已经开始制定开发外空自然资源,特别是小行星自然资源的商业计划。与商业遥感、商业发射相比,外空自然资源的商业开发属于“非传统”的空间商业活动,这将引发国内法层面、国际法层面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体系是否足以调整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另一方便,如果不能,国际空间法该如何发展和完善?本文从外空自然资源的定义和法律性质、外空资源自然开发的主体、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与国际空间法中的自由探索利用外空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关系、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来进行了论述,最后就中国的应对提出了战略构建以及具体措施两个层面的建议。与将外层空间、天体及其材料据为己有不同,通过开采、提取的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在《外空条约》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下是被允许的。由于对上述土地没有无条件继承及处分的权利,在《外空条约》确立的制度下,进行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私人有“企业权”,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自然资源。至于地外资源,其所有权与付出劳动力开采它们的行为者有关联。关于所有权问题,可以说将地外物质商业化的权利已经被纳入了国际习惯法。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阿波罗任务取回的样品属性是财产,而由苏联探测器提取的物质已经合法地进入了自由市场。虽然《月球协定》还远未达到被普遍认可的程度,它仍然在阿波罗任务和月球任务之后发展了部分国际习惯法。鉴于其总体而言自由度较低,毋庸置疑,该协定允许的事项必须也为《外空条约》所允许。《月球协定》明确了在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中物质与土地的差异,允许对所提取的自然资源、采集的科学样本以及支持任务所利用的物质享有所有权。《月球协定》没有规定在相关的国际制度建立之前不得对月球资源进行开发。除国际空间法对地外物质所做的规定外,各国关于陨石的所有权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一系列相互冲突的制度的存在反映出,关于地外物质所有权的问题,全球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性,并且要寻找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关地外物质样本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也相对较为困难。在考虑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从外层空间提取的物质的法律状态。虽然国际法的主体和非主体并不因为继续而当然地拥有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在共有制度下,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仍然消极地允许通过提取等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前提是要区分对外层空间、天体的据为己有和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及物质的占有。为了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开展,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是必要的。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途径有三:通过国际协议、通过加入《月球协定》并修改相应内容或通过制定新的外空商业活动国际条约。现阶段,通过国际协议和国际合作来进行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是最为可行和现实的。通过协议安排参与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争端解决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安全、公平、合理和效率的开展。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中国无论从战略、技术、政策还是法律层面,都应当予以积极的应对。这是中国发展积极外空战略的需要,是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的需要。基于战略制约的需要,中国可考虑从严解释现有的国际空间法规则,制造不利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规则舆论环境,使美国在制定相关的国内立法和鼓励私人实体开展相关开发活动的问题上,有所顾忌。中国应当结合航天整体规划,制定关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整体应对战略,分别是国际层面的遏制战略和国内层面的促进战略。同时,中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平台相关工作组和相关机构的谈判和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议题的探讨,并在政策、立法、管理和基础研究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应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