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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变更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改变其刑罚种类和执行方法的活动。监禁刑变更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禁刑变更执行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价值能否最终得到实现。现阶段在实践中,监禁刑变更执行存在着很多不足,导致在监禁刑变更执行过程中违法,甚至腐败现象多发。究其原因,即有立法本身的缺陷,也有刑罚变更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从立法上看,由于刑事立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上的规定均较为原则,给刑罚变更执行主体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刑罚变更执行主体的具体执行活动来看,刑罚执行机关在对减刑、假释的考核、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等方面,审判机关在审判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机构设置、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禁刑变更执行的公正。权力的行使需要相互制约才能形成平衡,本文主要站在检察监督的角度,对如何完善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权提出意见,通过完善检察监督权以制约刑罚变更执行权,通过权力的相互牵制,期望达到维护刑罚客观公正,纠正执法偏差、防止腐败,保护服刑人员权利的效果。总结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观点,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事后监督模式、同步监督模式、诉讼型监督模式等。事后监督模式是检察机关一直适用,并沿用至今的监督模式。长期的实践证明,事后监督模式时机滞后、方式被动的缺点,制约了检察监督效果的发挥。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检察机关正在逐步探索刑罚变更执行同步检察监督。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禁刑变更执行实施同步检察监督同样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通过各检察监督模式的比较,总结各地同步检察监督的实践,吸取诉讼型监督模式的优点,从事前监督程序、提请程序、裁定、决定程序、事后监督程序各阶段提出构建同步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同步检察监督落实,建议要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广泛调查权、同步监督权、抗诉权等职权,赋予监督纠正意见法律效力;要改进监所检察部门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加强监所检察监督的实效性;要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从多方面入手保障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