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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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环境侵权事故受害人之多、造成损害之大和侵权人认定难度之高,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有目共睹得。环境侵权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有效的救济受害人,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法律进步所面临的一大的问题。
  本文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理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法分析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架构四个部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在第一部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中,首先明确了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并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理依据。环境侵权就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对环境施加了影响,造成环境要素在一定范围内的异变,并因而对该区域内的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附加权益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责任理论越来越注重责任人承担与社会分担的和谐统一。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通过比较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几种归责原则,指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不足,建议构建无过错责任为主的责任制度,在实行惩罚性赔偿时实行过错原则的归责制度。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几个主要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同时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和不足之处。
  最后部分本文主要关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架构,阐述了社会化救济的概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构建。环境侵权是以科技高度发展为背景产生的社会性权益损害,其损害填补责任理论脱胎于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在责任个别化的基础上形成了责任社会化的理论,根据责任社会化理论建立高度社会化的损害填补机制,实现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充分、及时救济,同时促进产业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全体制是基于福利国家、社会连带思想建立的损害填补制度,环境侵权所生损害是社会性的权益损害,当然应该纳入社会安全体制。因此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机制日益为各国环境侵权法所关注,并且不少国家立法者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也取得了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和公共补偿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分散和转嫁风险功能和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的功能。本章重点解决这些制度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中构建所面临的难点问题。本部分论述了环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中的一些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环境责任赔偿数量。现在救济制度的途径日益多样化,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我们也应该对救济途径进行创新,实现多样化。
  本文以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为题,在借鉴外国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拓展研究视角,加深理论研究,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致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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