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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将政府职能部分转移给企业等私主体,使公共服务由行政性生产向市场性生产过渡。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出合适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交由相应的承接主体提供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承接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对公共服务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是否可以有效被利用,也关乎到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加以严格规制。2020年前我国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规制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采购供应商的有关规定。然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相比有其特殊性(如政府采购更侧重于规范采购资金的良好使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更注重于确保公共服务基础供给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制供应商的有关规定不能用以有效规制公共服务承接主体。2020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虽然为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且仅仅依靠该管理办法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我国目前有关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笔者选择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加以研究。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在第二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概述”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三元主体”结构、承接主体的特点及法律地位和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意义进行了介绍。通过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概念、分析其特点和地位,解释了对承接主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在第三部分“我国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现状分析”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总结。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和部分地方性法律规范的梳理分析,结合实践案例,归纳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中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包括承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不够合理、承接主体绩效评价标准不够明确、承接主体监管规定不够健全、承接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不够严格。再次,在第四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中对英美两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的经验进行了介绍。文中研究了英美两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重点分析了英美两国有关承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绩效评估、承接主体监管以及承接主体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总结出几点经验启示,包括:相关法律体系完备、承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合理、注重明确绩效评估标准和使用第三方评估、承接主体监督机制规范以及承接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严格。最后,在第五部分“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的建议”中结合英美两国的经验启示和我国现状,提出解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立法和实践问题的具体建议。本文认为可通过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改进承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和公共服务绩效评估规定、健全承接主体监管机制、强化承接主体法律责任来加强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法律规制,使实践中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本文不同于大多数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文章,将目光集中于研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法律规制。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从立法和实践案例上研究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存在的不足,在健全承接主体监管机制上建议通过增加信息报告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丰富承接主体监管方式,从而强化对承接主体的监管;在强化承接主体的法律责任上建议在一些长期的、非紧急的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如果承接主体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赋予政府一方解除公共服务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