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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电子商务法》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以及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安保义务与安全义务、审查义务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区分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仅针对消费者“线下”的安全。而与《侵权责任法》针对“线下”安全而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保义务相比较,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履行要求主要针对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的部分。所以,电商平台安保义务规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线下”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对《电子商务法》中安保义务主体的研究也应做广泛理解,即应包括通过自建网站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例如微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性质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平台独立责任。电商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应该理解为相应的过错责任,亦即“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仍应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应该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最后,我们应该严格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履行安保义务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针对不同的侵权情形承担不同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自身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过错程度来最终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该如何提高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以及监管力度,包括如何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从而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最后也会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