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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GATS服务贸易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拥有深厚历史底蕴的大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巨大、潜力也巨大,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许多挑战。目前我国所做出的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在某些领域仍有所保留,这基本上是基于国情的现实考虑。但同时我们也要放眼未来,在保证国家教育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政策的放宽和法律的保障,使我国的教育服务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本文分析了教育服务贸易大国的法制特色和发展模式,积极吸取他们的可借鉴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发展情况,将我国现有的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予以细化、填补空缺,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保障。自从我国加入WTO,就进入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范畴,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世界教育贸易的大市场,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较之前成熟,现今在全球一体化更加紧密的环境下,面临更多的挑战。据了解,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都在起步阶段,不甚完善。而分析教育服务贸易的文章与书籍大多从经济、贸易、教育等方面起步,笔者准备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找出我国教育服务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问题。第一部分,笔者分两个小部分先阐述分析了本文论述的对象,首先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学界现有的相关理论,包括比较优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次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法律原则及例外。第二部分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服务发达国家有关法律规制的分析,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并总结了他们各自的特征和优点。第三部分分别从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法律问题。分别分析在这四种方式下我国的现有承诺是否符合发展的需要并总结问题所在。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监管机制的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教育服务贸易的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并提出教育服务贸易监管机构的设置建议,建立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监管力度大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为辅助的监管机构、监管体系,结合统一的监管标准,整治行业中的不规范行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论述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以及法律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后者包括教育公益性与教育服务贸易营利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的滞后;此外还提出构建完善的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之建议,出台相关法规,并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国际间合作谨防贸易壁垒。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以及监管机制的完善两个大问题,分别从四种交易方式的角度逐一分析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与国内法律的矛盾或缺失之处;又就教育服务贸易的监管权归属和监管体制的设立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旨在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提供绵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