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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邓某生、邓某平、张某某、邓某树在抓获两名小偷后将其绑架起来并让被害人家属拿钱来赎人,后被害人家属报警,案发。经乐昌市人民法院审判,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对他们进行定罪处罚。关于该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的焦点:第一,被告人索要失窃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索要债务的范围?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通过对该案进行法理评析后可知,被告人索要赎金的行为属于索要失窃财产的损失,该损失经分析被认为是属于广义债务的范畴,故被告人索要失窃财产的损失属于索要债务的范畴,但是由于这种债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属于非法债务,由此说明被告人实施绑架的行为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其并没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求,不构成绑架罪。案件中被告人是为了索取债务实施绑架行为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索债型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而索财型绑架罪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其次,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区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以此来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