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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最初是仅指司法机关的会计核算等工作,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鉴定。而司法会计的现代定义可以如下表述:主要以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相关主体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证据学等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司法会计学传统领域,学者于朝提出的“二元论”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该理论主要认为司法会计的研究对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查两个部分。就笔者分析,司法会计检查在内容上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问题进行初步检查而非给出诉讼法上的“鉴定意见”,在行为属性上主要是侦查人员进行一般侦查活动而非诉讼法上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定活动,因此司法会计检查主要属于侦查学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与此同时,“法务会计”这一概念逐渐被引入我国。持法务会计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其包含舞弊审计、损失计量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研究对象,而这一研究对象的划分又比“二元论”更加宽泛。就笔者分析,法务会计中除了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以外的部分多是学者从英美法系有关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著作引用而来。这些内容一方面在我国缺乏大量的案例支撑,与审计学有着天然联系,另一方面是建立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基础之上的。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来看,并不能全面引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而是只能借鉴其有益因素以完善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就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而言,也应以司法会计鉴定为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肯定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属于同一概念时,都应主要围绕会计鉴定展开研究。综上所述,我国司法会计研究对象的分歧与争议主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和舞弊案审计等内容为中心的理论构建。但是,由于既有的理论将一些本应主要属于其他学科的内容纳入本学科研究范畴,模糊了相关学科的界限,这就使司法会计学的研究抓不住重点。而从法律制度文本和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活动都相对成熟,司法会计学的研究重点理应放在此处,尤其应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申请、启动、质证和认证等程序性、实体性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