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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共同侵权行为是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一种复杂的侵权行为。学者们对此的研究著述甚多,各国立法一般也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者们的认识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处理也不一致,影响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因此,加强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也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用比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应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是增加救济渠道、分散社会风险和加重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第二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比较法分析。这一部分对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中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介绍,并对两大法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目前各国对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角度虽然有所差别,但两大法系都出现了由主观认定向客观认定转化的共同趋势。第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一部分介绍了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论学说,并对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又都有缺陷,本文主张采用共同故意说和行为关联共同说相折衷的观点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界定。在共同性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进行了具体的认定。第四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部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内部责任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外部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重要规则就是受害人对责任人有选择权。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内部责任中是按份责任,承担的责任超出其份额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诉讼中,受害人可起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法院不能要求受害人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受害人在不加重其他共同侵权作为人的责任下,可以免除部分加害人的债务。内部责任是否须与外部责任一体做出判决,应视诉讼情况灵活掌握。第五部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在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民法草案及专家建议稿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和不足,并根据文章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