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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实施政企分开改革之后,铁路行业基本厘清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一家独大,自成体系,而且债台高筑,铁路行业的发展仍然受封闭垄断和资金严重短缺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建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制度是未来深化铁路改革的主要目标,而实现该目标的根本途径是铁路行业向社会资本开放。近年来,这一改革思路已成共识,并且,国务院和原铁道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行业,希望通过社会资本的引入倒逼铁路行业深化改革。但是,面对国家抛出的橄榄枝,投资主体并未热捧,大部分投资者持观望态度,实际参与投资的很少,即使有少量投资主体投资到铁路建设领域,也很少有成功的典范。究其原因,主要是铁路行业缺乏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权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缺乏科学规范的社会资本准入制度,使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行业的渠道不畅,准入成本过高,准入难度较大,直接从源头上打消了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成为阻碍铁路行业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首要因素。因此,建构科学规范的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制度是铁路行业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建构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制度涉及铁路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冲突。一方面,铁路行业需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需要积极培育适格的竞争主体,去打破铁路行业封闭垄断的格局,从而建构起铁路运输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增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营利水平和提高铁路运输行业整体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基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在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过程中,又必须在确保安全和铁路运输公益性不降低的情况下推进改革。因此,需要从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以及准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来化解垄断与竞争、效率与安全、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具体为:其一,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领域。铁路行业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必须先确定合理的开放界限,明确开放的具体业务领域或不开放的具体业务领域,而要确立合理的开放界限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资本准入领域制度。负面清单模式是建构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领域制度的可行路径,即确立禁入的具体领域,除此之外皆属于允许社会资本准入的范围。以安全性和公益性为判断标准,应该在铁路主干线基础设施运营领域和铁路旅客运输业务领域禁止社会资本准入,但是应该允许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自己修建的铁路线路上从事旅客运输服务或者以自己修建的铁路线路为起始点从事旅客运输服务。除以上禁止之外则允许社会资本准入。其二,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条件。准入条件主要解决允许哪些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准入的问题,它为投资主体设定了一个标准,只有达到标准的投资主体才具备投资铁路行业的资格,达不到标准则没有资格投资铁路行业。铁路企业设立和铁路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是需要设置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条件的两个环节,分开设置铁路企业设立准入条件和铁路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准入条件是准入条件制度建构的可行路径。依据准入领域制度确立的禁入领域,涉及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铁路企业主要包括综合性铁路企业和铁路货物运输企业两种类型,两类企业对准入指标的需求差异较大,需要分开设置准入条件。不同业务对准入指标的需求不同,因此,铁路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准入条件亦需要按不同的业务类型设置。其三,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程序。该制度主要解决投资主体如何进入铁路行业的问题,它是准入问题的矛盾汇聚点,由准入机关直接面对投资主体,直接决定着投资主体能否顺畅地投资铁路行业。其主要内容包括准入机关的确定及其职权配置与具体准入程序建立两部分,具体表现为在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过程中准入机关的权义配备和投资主体的权义配置。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设置铁路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和铁路业务经营资格许可程序即可实现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程序的行政管控目的,增设铁路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既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也不具有必要性。并且应该分开设置铁路企业设立登记准入程序与铁路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准入程序,不应该将铁路业务经营资格的获取作为铁路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程序。其四,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法律责任。准入法律责任是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规则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其主要考量因素,在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建构中,责任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和准入机关,二者的准入目标、需要履行的准入义务、可能从事的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皆不同,因此,应该按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法律责任。另外,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只能保障准入渠道畅通,解决准入困难的问题,因此,要真正实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行业之政策目的,还需要探寻保障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的主体制度、定价制度以及公益性补贴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