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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我国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由于对该制度适用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担忧,并没有将该制度写进法律,目前,只通过最高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配合民法基本原则予以审慎的适用,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一些诸如“非典”,“地震”等突发情况下产生的民事纠纷,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需求”越发的迫切,而在过去两年中,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了一些合同不能履行,从而引起了市场主体的纠纷,而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发挥好情势变更制度的作用,审判机关如何依靠有限的法律规定和模糊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就变得十分紧迫,并且,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法制的国际接轨也十分的迫切,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为外资进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下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因此,对于情势变更制度,国家应尽快将相关法律加以完善,使得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享有在主流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法规。本文第一章主要概述了2010年国家出台的”新国十条”的内容,及由该政策引发的合同纠纷,从该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引出本文要探讨的情势变更制度。第二章主要从情势变更的概念,由来,发展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情势变更制度是如何构成和适用的,以及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上来分析了前述案例是否应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以及在适用中应注重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概述了情势变更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情势变更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探讨了由情势变更制度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作为总结性的段落,阐述了本文对于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具有的意义,以及对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完善的一些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