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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体”是王国维将元杂剧作为“真戏曲”予以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作为元杂剧的“材质”,其重要作用表现为分别在文学和演剧中建立了一个宏观的第一人称叙述的文学样式和表演样式。为元杂剧一人主唱、四折一楔子、一折换一宫调、合科白曲于一体的“形式”,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让“形式”适应这一框架“材质”,并以相应的方式充斥于其中。本文旨在明确王国维“代言体”单纯的“材质”属性基础上,试图将元杂剧的“形式”熔铸于“材质”之中,分别从文学和演剧两个角度研究元杂剧代言体文学形态和元杂剧代言体演剧形态的结构、特性以及剧作者对二者人为的控制作用。论文分为四部分综合分析元杂剧代言体的文学形态和演剧形态:第一章,介绍在王国维的学术现代性背景下,对“代言体”的相关论述。并以此为基础,试图考究其“代言体”的本真含义,由此引出代言体形态及其分类;第二章,分别探求元杂剧代言体文学形态和演剧形态的结构;第三章,综合探究元杂剧代言体文学形态和演剧形态的特性,总结出简易动作塑造诗化性格、创作与表演的自由性、鲜明的叙事痕迹等特性;第四章,着力探究剧作者“一元视界”下对代言体文学形态和演剧形态的强大的控制作用,从而遏制了市民文化的多样性和元杂剧的发展。在论文的绪论中,本文针对代言、代言体二词从古籍中寻找相关痕迹以追溯二者概念发展及相互关系,也便于理解代言体以及在正文中正式展开对元杂剧代言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