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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进入停滞期。日本各界人士希望经济能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所以对美国的经济发展进行了考察。他们发现美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平稳发展的一个原因来自于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日本政府在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标志着日本进入了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时代。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日本专利强保护政策。首先对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做了回顾,然后对日本专利强保护政策进行介绍,最后对比日本的专利强保护政策和我国专利制度及其实施,并为我国的专利法的修改提出建议。日本的专利制度始于明治时期。明治维新后,日本放弃闭关锁国的国策,开始引进西方技术发展经济。同时日本国内也有了技术创新,但是由于当时缺乏专利制度的保护,发明创新得不到保护。为了保护人们的创新,日本明治政府颁布了《专卖专利条例》,随后又修改颁布《专卖条例》,在1899年,加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巴黎公约》,并将《专卖条例》修改为《专利法》。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为了适应战时需要,多次修改专利法。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得以腾飞,战时的《专利法》已不能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所以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后来日本专利法又经历了80年代和新世纪前10年的两次频繁修改。每次修改都是适应了当时日本和世界的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的客观情况。日本的现在专利制度就是在《专利法》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频繁修改上建立的。为了刺激经济走出停滞,日本在新千年开始了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日本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是日本对美国经济观察的结果,也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转变。这种强保护政策具体体现在(1)对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扩大,将专利保护扩展到物质专利,进一步缩小专利排除范围;(2)加入大量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如《巴黎公约》,加入WTO等;(3)权利的散失;(4)执法措施的转变,首先降低专利申请的费用和专利存续期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对于侵权行为进行大力惩罚,将个人和法人的侵权罚金翻番,对于专利犯罪的惩罚有最高处以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最多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日本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产权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审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也提高了审理的效率;(5)保护期限的改变等。为了实施专利强保护政策,日本专门出台《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大纲》。在大纲中规定了一些的实施策略。如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利用战略等一些的实施方案。对比日本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的《专利法》起草、实施都比较晚,而且从实施到现在30年间也只经历过3次大的修改,导致很多法律规定跟不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我国的专利保护范围相对更窄,对于物质专利的保护也是为了加入WTO在和美国谈判妥协的结果,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不会受到惩罚;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上惩罚力度相对较弱。对照日本专利制度,本研究的研究者对我国专利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1,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2,建立统一审判体系,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3,修改职务发明规则,激励员工的发明热情;4,扩大专利保护对象,适应科技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