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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民事诉讼的其他理论板块相比,对既判力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处于纯理论层面的探讨,而未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民事审判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致使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滞后于法律实务。因此,如何来建构我国的既判力理论体系并探讨如何将其作用于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对既判力的研究关键在于对其作用范围的准确界定,本文即选题于既判力作用范围中的主观范围来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一共由四个部分组成,下面仅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简要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既判力理论的概述,既判力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之一,就其理论内部而言,其研究的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如下两大块:其一是围绕着既判力的本质、性质、根据等宏观性、抽象性问题而形成的关于既判力的基本理论;另一个则是既判力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及时间范围等具有实践意义的解释论课题——既判力作用范围论。这二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既判力理论体系。第二部分是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所作的探讨,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与扩张性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进而深入探讨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原则的法理,在此基础上最终确立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所应涵盖的范围。第三部分是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所作的分析,这部分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部分,通过从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性之内涵的分析入手,详细的探讨了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性的法理,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了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既判力主观范围向当事人继受人的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向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的扩张及既判力主观范围向诉讼担当场合的被担当人的扩张。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民事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的思考,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体系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尤其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较为缺少这类规定,而法务实践中也缺乏这样的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成果运用到法务实践中去尤为重要。本文最后一部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一方面通过介绍当前的理论热点,使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在当前颇具争议的一些特殊诉讼情形中发挥引路导航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与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通过运用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来弥补这些制度的不足,以使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