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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体作为社会权利结构中的“第四权力”,其权利的源泉就是大众媒体的言论平台地位。根据传播学把关理论,大众媒体的把关人行使着这一言论平台上特有的新闻自由权利。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传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影响力和舆论监督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在新闻自由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媒体把关人权利行使和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保障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平衡两方面的价值非常重要。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保护大众媒体的重要功能。法律的天平如何调平不但是中国立法机关和法院所要面临的难题,也是世界各国媒体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新闻传播学和侵权法学的角度出发,在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框架下,试图通过对现代社会大众传播中把关人侵权现象的分析,从法理上探究大众媒体把关人侵权的原因和特殊性,提出网络时代把关人侵权责任的新思考,以形成对把关人侵权责任的一个综述。本文分五部分对进行论述。首先,文章对媒体把关人和新闻侵权的关系作了分析。在阐释传播学把关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把关人的含义。把关人侵权和新闻侵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在侵权行为方式、抗辩事由、责任承担上都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本文对于把关人侵权责任的分析是建立在对传统的新闻侵权分析的基础之上。二者的侵权主体并不尽相同,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后,网络把关人形成了对传统把关理论的冲击,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的新思考。第二部分,文章从法理方面分析了把关人侵权的原因和特殊性。作为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新闻自由这一抽象的权利通过大众媒体把关行为得以具体实现。如果把关人行使权利不当或者滥用了权利,就是越过了新闻自由的界限,亦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承担把关人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于其侵权行为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这种侵权行为不但侵害了相对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权益,也扰乱了大众传播活动的正常秩序,违背了新闻自由的价值追求。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把关人侵权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是最主要的一类把关人侵权形式,也是媒体侵权诉讼的核心问题。另外,从媒体侵权行为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媒体侵权分为侮辱诽谤、披露隐私、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不当和过错转载五种。把关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均符合我国法律对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和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但是由于大众传播活动的特殊性,使其在每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又与普通的民事侵权有所不同。第四部分,文章阐述了把关人侵权制度安排的特殊性。首先,把关人侵权的抗辩事由具有特殊性。从大众传播最重要的两类信息“事实”和“观点”这两方面分析,事实的载体是以新闻报道为代表的媒体作品,其具有客观性,以“真实”抗辩;观点的载体是以新闻评论为代表的媒体评论,其具有主观性,以“公证”抗辩。另外,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新闻法”,但是现行法律还是对于媒体侵权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包括针对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和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最后,文章专门分析了网络把关人的侵权责任。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的兴起不但给传统的把关理论带来冲击,也引发了网络侵权的难题。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媒体的把关功能被弱化,涌现出数以万计的网络用户这一“影子把关人”,他们实现了从“公共新闻”到“草根新闻”,从“被动新闻”到“参与式新闻”的转型,在网络的平台行使着传统媒体把关人才享有的新闻自由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网络把关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确认,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