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侵权事件日趋频繁,由此给国民经济和公众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失。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单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难以妥善解决,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化,其既可以有效快速的填补受害者的损失,又可以分散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同时也减轻了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负担。美国是最先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其后,诸多国家纷纷引入这一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大多较为成熟。我国在2007年大规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过将近10年的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界,发展的很不如人意。因此,国内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也日益重视,当下的理论研究重点一方面是如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应然性问题,一方面是如何结合将当前经济体制转型特殊时期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结合等实然性问题。本文尝试从制度构建重点领域展开,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添砖加瓦。文章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依托保险学和法学原理,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在导言部分,论文对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析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并点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其次概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该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等;再次,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该制度的构建应该坚持责任社会化理论、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同时结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绩以及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等方面介绍了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依据;接着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国和德国,介绍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着重阐述了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立法宗旨应该立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活动,规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事人及第三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比较适宜行政立法;在坚持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强调强制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结合原则、保护受害者利益原则;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投保模式应该为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保险范围应该逐步扩宽;承保机构应该采取“公办民营”机制。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还需要与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损害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制度、绿色信贷制度相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