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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人的作证义务与亲情伦理道德冲突时,其该怎么办?我国之前一直将出庭作证义务无差别的强加在所有证人的身上,而忽视了保护被告人与其亲属证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和家庭和谐,直到2012年我国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依然没有正式确立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但是其中第188条确立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能被强制出庭作证一定程度上符合保护人伦的精神。但与世界各主流国家建立起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仍然相距甚远,实际上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家庭亲情关系。因此论文目的在于讨论我国目前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缺陷以及需要如何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论文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论文分析我国新刑诉法第188条设立证人强制出庭例外规定的背景。例举了我国古代各朝对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之前无差别强制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同时也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对于此制度的立法情况。 其次论文主要详细分析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例外规定的内容,特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弊端,并用薄熙来案件中所体现出来的问题加以佐证现行制度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同时对比分析美国和德国关于近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最后论文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批判吸收我国传统“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容,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优秀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为我国创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近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