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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由此引发的商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国际商事仲裁是现代国际商事领域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方法之一,因其快速性、保密性、自治性的特点而备受青睐。一国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已被另一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这在各国仍然存在分歧。本文通过对承认与执行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约依据、案例分析、理论研究,对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得出结论,仲裁裁决的撤销,并不必然导致裁决终局地丧失被承认与执行的效力。最终,结合我国有关已撤销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相关立法,为我国仲裁的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相接轨,提出些自己的建议。全文分文前言、正文、结束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法基础。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和措辞进行分析,结合公约的立法历史可知,《纽约公约》为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能性,但也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第二部分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欧洲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正是弥补了《纽约公约》的不足,为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更明确的条约基础。第二章是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践。本章论述了德、法、美三国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结合上文中的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分析了三个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第三章是对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论分析。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仲裁的性质特点入手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进行分析,当事人合意是仲裁裁决的直接效力来源,仲裁地国或被承认与执行国的法律是仲裁裁决的间接效力来源。第二部分是以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为基础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分析,因为当事人合意即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的直接效力来源,所以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并不必然丧失域外效力。第三部分研究争论较多的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第四章是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由于我国并没有发生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践,因此仅在立法和理论的层面进行分析。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仲裁界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争论。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的仲裁立法,分析已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