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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首要议题,是新旧运营商之间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问题。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互联互通问题阻碍了我国电信业有效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建立。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的缺陷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图通过这些缺陷,梳理国外的相关实践,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一般经验,对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第一部分“电信业的产业结构和管制改革”,简述传统电信业的基本特点;分析世界范围内电信业管制改革潮流的兴起;界定何谓“互联互通”,说明互联互通的意义所在,作为下文论述的一般背景和基础。第二部分“我国电信业管制改革的历程和互联互通难题”,分析我国电信业管制改革的一般历程;分析互联互通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第三部分“国外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实践及其一般经验”,司法方面,美国和欧盟在实践中形成“关键设施原则”,强制开放电信基础设施的使用,发挥规制互联互通的作用;立法方面,评介美国、欧盟和新加坡与互联互通的相关立法。并从中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一般经验。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的建议”,对如何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提出系统化的建议。立法角度,通过《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发挥对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进行法律规制的一般作用;通过完善相关电信行业法特别是未来的《电信法》的规定,发挥对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作用;执法角度,加强电信监管机关的独立性,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管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角度,通过司法介入互联互通的法律管制,有效地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进行补充,快速、严格地采取措施解决互联互通争议,同时在经济上给与受损的电信运营商以补偿;机构间关系协调角度,要明确对具体问题认定的分工,设计合理有效的协商机制,协调电信业主管部门和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关系。